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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08: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的发布,让笔者顿时想起了2015年6月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虽然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但主管部门的态度已暴露无遗严格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一项规则由工信部主导发布,一条规定由发改委归口管理。两项政策看似驴马牛不相及,但却凸显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汽车行业的分工与态度:

  发改委:负责企业资质的申报及审批;(规定)
  
  工信部:负责管理汽车行业的资质及产品准入。(规则)
  细看"规定"和"规则"不难发现,对汽车行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的准入变得愈发严苛起来。虽然截止目前,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成为了最先通过"规定"审核,取得新能源乘用车牌照生产的企业,但业界的种种"吐槽"却也始终不绝于耳。诸如"万向为何没有通过"、"蔚来汽车究竟如何"等声音,着实成为了业界茶余饭后的谈资。
  不过,对于主管部门而言,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自然会听到来自不同地区的种种质疑。因为"规则"由他们制定。"规则"制定的导向和宽度,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讲到这里不禁唏嘘,对政策发布的跟进与执行,依旧是不得不尊重的企业准则。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能够形成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力,则决定了企业未来五年甚至十年的成长空间。
  以下,对"规则"和"规定"进行梳理,以便于企业同仁参考并形成判断。
  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发改委: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工信部: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编辑:显然,发改委批准牌照,也需满足工信部"规则"。满足规则的企业,必须已具备基础生产资质,这是满足"规则"的第一步;只要有了生产资质,即便生产跨资质产品,至少可以通过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解决。
  
  发改委: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工信部: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编辑:其实不要怪罪主管部门推出类似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并强制配套企业进入相关目录。从技术开发的角度审视,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配套企业的思路早已清晰。
  
  发改委: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信部: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规则"第七条和"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基本一致,除了进一步规范公告目录的时间和有效期外,对于公告一致性的监督和管理始终没有放松。不过,"规则"中"只需收到底盘企业的授权许可"的说辞,针对改装车,尤其是部分仅具备改装资质的客车企业而言,也算是网开一面了。
  不过,伴随规则的出台,还是有了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许可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完整车辆,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行为。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公告的整车生产企业;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被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有与授权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同类别(指客车、载货类汽车)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且已按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通过了现场考核。
  此外,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对授权生产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等具体技术文件进行书面确认。当技术文件发生变化时,双方应重新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步更新。授权企业应将授权生产产品纳入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承担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责任、售后服务责任及产品质量责任。
  发改委: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工信部:第十六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七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
  编辑:显然,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整车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标准审查。配套此前的审查清单,则要求企业必须满足生产条件并维持生产经营。两年为期,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
  工信部: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本规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编辑:如之前报道所言,对于相关标准的遵照与实施,将被视为关键要素进行管理。不过,2017年7月1日前,"所有企业必须通过标准"的说法尚有不妥。正确的说法应当是,2017年7月1日起,所有标准将严格执行,不达标企业,将无法申报相应目录并销售。这其中,并未规定企业需在2017年7月1日前必须完成申请。只不过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加速而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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